时间:2010-09-14 点击: 次 来源: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作者:不详 - 小 + 大
一、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项目 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五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 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 ①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②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③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④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⑤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⑥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⑦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条例第八十二、八十三、八十四条、八十五条) 三、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 (2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符合条件的非居民企业所得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但就该所得目前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十七条、条例第八十六条、八十七条、八十八条、八十九条、九十条、九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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